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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土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濮阳市土地学会,英文全名“PUYA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PYLSS。
    第二条 本会是土地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土地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工作者和热心于土地工作的同志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土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创新、普及、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结合。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濮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土地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濮阳市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北角。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学繁荣发展;
    (二)宣传科学发展观,面向社会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传播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用地理念;
    (三)开展教育,组织举办各种土地科学技术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实施对全市土地交易机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的前期工作,开展估价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专家对估价纠纷的仲裁;
    (五)承担土地科研项目的课题研究,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六)编制出版学会刊物,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加强地区之间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参与土地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
    (八)向党政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开展地质、地理环境评价活动;增强学会自我发展能力,为社会服务;
    (十)承担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1、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2、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土地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或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国土资源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会批准,即可入会。入会后由本会发给“土地学会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获赠学会会刊、会讯、文件以及学会编辑的各种国土资讯材料,获邀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考察、交流和学术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关心本会工作,经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经过充分酝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任学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学术顾问等名誉职务;
    (九)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选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濮阳市土地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
    (二)挂靠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支出:
    (一)学会日常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及专职人员的聘用费用;
   (二)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报刊、书籍费用;
   (三)组织调研及各种会议活动,培训活动的费用;
   (四)网站维护、信息采集的费用
   (五)接待、交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学会活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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